好房网

网站首页百科全书 >正文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对对方造成的损失该赔偿吗)

2022-06-12 19:49:24 百科全书来源:
导读目前大家应该是对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对对方造成的损失该赔偿吗比较感兴趣的,所以今天CC就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

目前大家应该是对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对对方造成的损失该赔偿吗比较感兴趣的,所以今天CC就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对对方造成的损失该赔偿吗方面的相关知识来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以上内容转载自:华律网 如有法律问题请移步华律网进行咨询,本站不提供任何法律方面的咨询


版权说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标签:

最新文章:

热点推荐
热评文章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