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网

网站首页百科全书 >正文

合议庭的活动规则(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2022-06-13 12:53:36 百科全书来源:
导读目前大家应该是对合议庭的活动原则比较感兴趣的,所以今天CC就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合议庭的活动原则方面的相关知识来分享给大家,希望大...

目前大家应该是对合议庭的活动原则比较感兴趣的,所以今天CC就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合议庭的活动原则方面的相关知识来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2)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在评议和表决的时候,每名成员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人笔录,记录在案。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4)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作出裁判原则。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只有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才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以上内容转载自:华律网 如有法律问题请移步华律网进行咨询,本站不提供任何法律方面的咨询


版权说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标签:

热点推荐
热评文章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