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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什么为被告(行政复议维持的以谁为被告)

2022-06-16 00:51:48 百科全书来源:
导读目前大家应该是对行政复议维持的以谁为被告比较感兴趣的,所以今天CC就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行政复议维持的以谁为被告方面的相关知识来分...

目前大家应该是对行政复议维持的以谁为被告比较感兴趣的,所以今天CC就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行政复议维持的以谁为被告方面的相关知识来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如果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因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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