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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时有担保债权和无担保债权的处理(有担保的债权在破产清算中顺序)

2022-06-18 07:54:40 百科全书来源:
导读目前大家应该是对有担保的债权在破产清算中顺序比较感兴趣的,所以今天CC就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有担保的债权在破产清算中顺序方面的相关...

目前大家应该是对有担保的债权在破产清算中顺序比较感兴趣的,所以今天CC就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有担保的债权在破产清算中顺序方面的相关知识来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但是由于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担保债权是一项别除权,也就是说担保债权可以优先受偿,而不用管《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清偿顺序,可以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前清偿,也可以在之后清偿。破产法中的担保债权是具有优先受偿效力的,但是担保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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