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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2022-06-21 04:48:36 百科全书来源:
导读目前大家应该是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2条规定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比较感兴趣的,所以今天CC就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

目前大家应该是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2条规定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比较感兴趣的,所以今天CC就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2条规定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方面的相关知识来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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