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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质权和抵押权能否并存(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并存应按照什么顺序进行)

2022-06-10 03:45:47 百科全书来源:
导读 目前大家应该是对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并存应按照什么顺序进行比较感兴趣的,所以今天CC就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并存...

目前大家应该是对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并存应按照什么顺序进行比较感兴趣的,所以今天CC就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并存应按照什么顺序进行方面的相关知识来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所以,根据以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不能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能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合同中没有相反约定。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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