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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不载明的内容有哪些)

2022-07-04 02:48:47 百科全书来源:
导读目前大家应该是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不载明的内容有哪些比较感兴趣的,所以今天CC就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不载明的内容...

目前大家应该是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不载明的内容有哪些比较感兴趣的,所以今天CC就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不载明的内容有哪些方面的相关知识来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不需要载明的事项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签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一、行政机关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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