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网

网站首页房产百科 >正文

拍卖流拍之后保证金不退还合法吗(土地拍卖保证金的上限是多少全国单周卖地收入同比跌超三成流拍率大幅升高介绍)

2022-06-16 13:02:44 房产百科来源:
导读想必现在有很多小伙伴对于房产方面的知识都比较想要了解,那么今天小好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土地拍卖保证金的上限是多少全国单周“...

想必现在有很多小伙伴对于房产方面的知识都比较想要了解,那么今天小好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土地拍卖保证金的上限是多少全国单周“卖地”收入同比跌超三成,流拍率大幅升高方面的房产知识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步骤如下:夫妻房子被儿抵押肖女士夫妇二人退休前都是国企高管,有一儿一女。亲生儿子彭某是承包工程的,欠了一大笔工程款,为了还钱。他花190万伪造了父母死亡证明、姐姐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将父母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知道真相的妈妈不禁失声痛哭。这还不算完,彭某还把房子抵押了,而且还欠了别人510万元。不知情的肖女士心如刀绞,自己从小疼爱的儿子,怎么会做出这种事情来。可是,还没有问明白怎么回事呢,彭某就失踪了。原来,彭某觉得事情解决不了了,就想一死了之,在卫生间点了炭火,虽然后来醒过来了,脚却动不了了。因为欠了巨额债务,儿子抵押了父母的房子,还烧炭自杀,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发生。房屋继承过户如何办理房屋继承过户的办理是一个很严谨的程序,彭某伪造死亡证明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行为,是违法的,本不应办理成功。公安机关和房屋管理部门对此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和责任。那么,除了死亡证明和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等手续外,房屋继承过户办理还需要什么其他手续和程序呢?"

2、"一个是法律问题,另一个是政策问题。放款慢问题不仅仅涉及地产中介,更影响到千家万户,尤其是“卖一买一”的交易。中介协会成员纷纷呼吁银行遵守契约精神,先申请先入押的交易应当先放款,并希望各大银行把等候放款的排队情况公开化、透明化。在法律沙龙上,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周冬云律师表示,作为购房的买方已与银行订立借款合同,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银行已取得不动产抵押证明,银行没有在常规的日期内放款,且由于迟办贷款的利率比前面办理贷款的宗数要高,故此利率高的按揭交易反而放款快。他认为这应该是重点探讨的问题。周冬云律师认为,银行借款合同通篇约束借款人,保留银行的诸多权利,但是关键的地方如满足放款条件后应多长时间后能够放款,对此银行却无明确规定,这成了一个“灰色地带”。身兼仲裁员的陈继敏律师表示,仲裁或许可以比法院诉讼更快解决放款难的问题。他半个月前曾经仲裁一个案子,涉及从化一个二手房交易,卖方收到三成首期即把房子交给买方,房屋已过户并抵押登记,5个多月尚未放款,银行表示无额度放款。仲裁机构向银行发调查函,要求银行解释放款难是哪方的责任,银行收到调查函后第二天就把尾款放了。房卫士按揭总经理郑大源认为,应呼吁银监会要求各个银行严格按照出押时间来排队放款,公布目前积压未放款的宗数以及排队放款的情况。从他接触的案例来看,遇额度紧张,小银行要求提高利率才放款,但大银行较遵守合约精神,8.5折的贷款合同依然在放款。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秘书长吴忱建议,客户在寻找贷款银行时应多找几家银行申请同贷书,哪个银行承诺放款快才找哪家银行来签署按揭合同。面对“放款难” 以下贴士保障你的权益贴士一:“打死”也不能提前交房,提前交房必须签署租赁协议目前,一些“**冤”的业主是仅拿到三成首期、房子已过户买家并交给买家装修或使用的人士,他们一直等待银行发放尾款,而买家却因为房子已落到自己名下且房子已到手,对于配合银行上调利率的意愿不强。为此,中介人士表示,在实际中,收齐楼款前愿意提前交房给买家的业主是非常罕见的,业主一般都懂得收齐楼款才交楼,有楼在手就相当于有筹码。建议如买家希望提前收楼,双方应协商支付租金以及签署补充协议。贴士二:“卖一买一”应明确放款时间以及应对条款, 合同应订明贷款种类“卖一买一”的连环单同样遭受重创。为此,律师建议,针对卖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明确的放款时间,否则卖方无法把握下一步交易的时间;对买方,选择信誉好的银行。遇上延迟放款,应尽快沟通,争取买家接受提高利率。专家建议,合同中应加入“如遇国家利率调整,买家有义务在入押后×月后应接受新利率”的条款。此外,一般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办哪种按揭也没有事先约定,而实际上每一种按揭方式的申请时间和放款时间也是各有不同,建议双方必须事先约定。贴士三:放款前买家应谨慎借款,临门一脚“挞Q”就惨了根据多家中介反映的真实案例,中介人士提醒买家为确保放款,在房款发放前应谨慎借款。一名中介提供真实案例:她协助办理交易的买家为买房贷款130万元,等待4个月后终于放款了,但是由于银行在放款前对买家再进行一次征信调查,发现买家名下比发放同贷书时的征信调查多了650万元贷款,银行认为买家负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求买方先还清650万元贷款,银行才会发放130万元房款。另一位中介也表示,银行在放款前,发现她的一个客户名下多了一笔消费贷款,怀疑这名客户的消费贷款为**贷,要求该客户还清消费贷款后才可放款。观点之争贷款合同屡现“霸王条款”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周冬云律师认为,一些法律意见认为,贷款“价高者得”,银行不构成违约。他并不认同这种说法。从法律角度看,合同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必须约定合理的履行期限,银行放款的合理履行期限可参考平均放款时长,在符合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借款人有权要求银行放款,如银行没有合理放款则构成违约。银行如要求借款人接受利率调整才放款,则违反了《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权利受损的借款人可以通过投诉、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并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合富置业法务顾问赵德民以一份银行的同贷书为例阐述,该同贷书有以下表述:“同贷书并不构成我行放款的义务”“我行有权单方取消”。 同贷书如此“霸王”,贷款合同也是“半斤八两”,贷款合同内多半是约束借款人的条款,借款人在满足借款条件后,银行何时放款却没有明确约定。如能在合同中补充银行不按时放款的违约条款,或许能促使银行按时、合理放款。但中介企业代表认为,让银行修改合同条款的难度极大,对此,律师建议可以呼吁如工商局、消委会等部门介入,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版权说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标签:

最新文章:

热点推荐
热评文章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