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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的增值税税收(棚户区的企业如何补偿棚户区改造补偿怎么纳税增值税介绍)

2022-06-10 08:20:26 房产百科来源:
导读想必现在有很多小伙伴对于房产方面的知识都比较想要了解,那么今天小好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棚户区的企业如何补偿棚户区改造补偿怎...

想必现在有很多小伙伴对于房产方面的知识都比较想要了解,那么今天小好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棚户区的企业如何补偿棚户区改造补偿怎么纳税增值税方面的房产知识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原营业税下取得补偿款的相关规定如下:由于政策性搬迁是政府收回企业或个人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建筑物等不动产)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49号)就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文件对由于政府行为单位或个人归还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予以了进一步明确。(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969号)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2)为了实际征管中准确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3)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进一步明确了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4)地方政策:①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旧城改造中销售安置拆迁房有关税收政策的函(金地税政函55号)规定旧城改造中,城建开发公司将房屋安置给拆迁户,根据其与拆迁户签定的实物安置协议,同等面积(或评估价等值替换)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②重庆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156号)规定,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被拆迁人因房屋结构和面积原因所取得的结算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在拆迁原房过程中,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所取得的货币补偿(安置)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③广东省《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95号)规定,在城市改造建设中支付给被拆迁户得拆迁补偿收入,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④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520号)中不征收营业税相关条件的,对其收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2、拆迁企业对于房地产企业等拆迁企业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原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应按照建筑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增值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1、被拆迁企业或个人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 免征增值税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也就是说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原营业税下取得补偿款的相关规定如下:由于政策性搬迁是政府收回企业或个人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建筑物等不动产)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49号)就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文件对由于政府行为单位或个人归还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予以了进一步明确。(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969号)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2)为了实际征管中准确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3)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进一步明确了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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