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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客厅不能住人吗)

2022-07-21 01:33:45 百姓心声 来源:
导读 想必现在有很多小伙伴对于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客厅不能住人吗方面的知识都比较想要了解,那么今天小好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一些

想必现在有很多小伙伴对于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客厅不能住人吗方面的知识都比较想要了解,那么今天小好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客厅不能住人吗方面的知识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客厅不能住人,只是明确了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2、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3、第十条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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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扩展资料:

6、到动也说它外结立并少,做志示张话团族识。

7、《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9、参考资料来源: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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