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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更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2022-05-07 15:26:53 知识问答 来源:
导读 目前大家应该是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比较感兴趣的,所以今天CC就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方面的相关知识来

目前大家应该是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比较感兴趣的,所以今天CC就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方面的相关知识来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一)一般关系,指当事人既可以先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法律么有例外规定的,都适用一般关系。

(二)行政复议前置关系:行政复议的存在是起诉的必要条件之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选择关系:指当事人只能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选择一种救济途径,如果选择了行政复议,则丧失了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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