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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更新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2022-05-08 18:12:20 知识问答 来源:
导读 目前大家应该是对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哪些比较感兴趣的,所以今天CC就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哪些方面的相关知识来

目前大家应该是对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哪些比较感兴趣的,所以今天CC就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哪些方面的相关知识来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合同成立一般应当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民法典》未对合同成立的要件作详细规定,因此无从考察合同的必备条款。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必备条款,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合同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必备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到合同的成立。

一、当事人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当事人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当事人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当事人则无合同关系,也无订立合同的基础。因此,合同中应包括当事人的条款。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标的条款的合同,应当认为不成立。

标的直接决定合同的性质和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合同首要的、绝对不可缺少的条款。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三、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合同缺少数量条款的,又无法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漏洞补充方法予以补充,合同无法履行。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合同的数量条款是衡量标的的尺度,相应的数字和计量单位应当具体、统一、准确,有国家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的,应当严格按指令性任务指标规定。

四、对合同非必备条款的缺失,可以通过合同补充的方法予以确定。

合同条款的补充,又称合同漏洞的填补。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审判实践中,法官应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对于具备了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的合同,认定合同成立,在认定合同成立后,对欠缺、遗漏的合同其他条款,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填补漏洞的步骤和方法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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