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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更新对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实施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

2022-05-14 00:22:11 知识问答来源:
导读目前大家应该是对对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实施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比较感兴趣的,所以今天CC就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对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实...

目前大家应该是对对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实施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比较感兴趣的,所以今天CC就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对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实施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方面的相关知识来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是指实施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中包括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实施犯罪行为,原裁定假释的人民法院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假释,如果所犯新罪免除处罚的,收监执行自假释之日起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如果所犯新罪须判处刑罚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新罪时,将原宣告的假释撤销,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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