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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更新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既遂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2022-05-14 03:25:04 知识问答来源:
导读目前大家应该是对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既遂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比较感兴趣的,所以今天CC就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

目前大家应该是对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既遂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比较感兴趣的,所以今天CC就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既遂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方面的相关知识来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既遂是指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又侵害了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益。

(四)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要有四层含义:

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只限于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是对象的特定性。只限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

三是内容的特定性,只限于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是后果的特定性。只限于造成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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