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网

网站首页问答百科 >正文

大理寺和刑部有什么区别(大理寺和刑部的区别 一个审判冤假错案 一个负责审判罪犯)

2022-09-10 05:51:26 问答百科来源:
导读 今天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大理寺和刑部的区别 一个审判冤假错案 一个负责审判罪犯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1、隋唐时期2、明...

今天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大理寺和刑部的区别 一个审判冤假错案 一个负责审判罪犯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隋唐时期

2、明清时期

方法/步骤

隋唐时期:隋唐时期实行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凡遇重大案件,以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为三司使,予以处理。这一时期的刑部权力相对较小,而大理寺权力相对较大。刑部:对大理寺审判的案件进行复核,且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具有行刑权。大理寺:大理寺为案件主审部门,相当于最高法院。御史台:负责监察文武百官,并可参与大案重案的审理。但要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中高级官员并不属于刑部和大理寺管理,而是由门下省直接监管的。宋朝之后门下省权力基本被掏空,官员的管辖处罚权也归于大理寺,刑部只是执行机构。

明清时期:明清两代仍然实行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也称“三司会审。这一时期的刑部权力开始加大,大理寺的权力则逐渐减小。刑部:刑部代替大理寺负责审判业务,清朝刑部还有复审和刑。罚执行的权力。大理寺: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清朝大理寺职权进一步下降,只具有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都察院: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同时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清朝都察院还要参加秋审和热审,并负责监督百官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版权说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标签:

热点推荐
热评文章
随机文章